为维护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2013)、《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设规范与保护要求》、《民用机场运行安全 管理规定》、《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成都双流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成都双流国际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共同组成)及保护要求公告如下:
一、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详见附件)。
二、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详见附件)。
三、保护要求
依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设置、使用地面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应当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十五条 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五十六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四、法律责任
依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
特此公告。
成都双流机场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