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制度
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称《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选择“申报通道”通行。
1.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
2.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3.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
4.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
5.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6.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7.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选择“申报通道”通行:
1.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2.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3.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4.货物、货样、广告品;
5.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非居民旅客返程出境时,如需要选择“申报通道”通关,可在其原进境时填写并经海关批注和签章的《申报单》上出境栏目内填写相关内容,或者另填写一份《申报单》,向海关办理出境申报手续。
居民旅客回程进境时,如需要选择“申报通道”通关,可在其原出境时填写并经海关批注和签章的《申报单》上进境栏目内填写相关内容,或者另填写一份《申报单》,向海关办理进境申报手续。
二、进境征免税规定
1、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2、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三、禁限物品监管
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
1.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2.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
1.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2.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6)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1]
1. 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1)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2)(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3)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4)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5)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6)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7)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2. 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8)新鲜水果、蔬菜。
(9)烟叶(不含烟丝)。
(10)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11)有机栽培介质。
3. 其他类
(12)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13)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14)土壤。
(15)转基因生物材料。
(16)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1]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