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办理《临时乘机证明》细则
第一条 根据《乘坐中国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乘坐国内民航飞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旅客(港澳台除外)乘机时未携带有效乘机身份证件,或者原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破损、过期的,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明》。
第三条 《临时身份证明》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含港澳台)旅客乘坐国内民航飞机时作为有效乘机身份证明使用,不含其他用途。
第四条 旅客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办理《临时身份证明》:
(一)旅客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民航临时乘机证明”或支付宝“民航公安服务”一“临时乘机证明”线上自助办理。申请人需填写其相关身份信息并进行人像比对,人像比对成功后,可成功办理电子《临时身份证明》;
(二)旅客可通过公安机关进行人工办理。
1、旅客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明》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户口本或驾驶证、社保卡、暂住证、介绍信或过期的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无法通过手机小程序自主办理的,可向办证窗口民警提供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由民警核实后,办理《临时身份证明》。未通过审核或无法审核的,不予办理。
人工办证地点:2号航站楼出港大厅11号门旁公安执勤岗亭处、1号航站楼B安检口北侧办证窗口。
2、未满十六周岁的旅客,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户口本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乘机(两周岁以下旅客可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乘机)。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明》需同户籍监护人陪同办理,由现场办证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和其同户籍监护人的身份信息,经现场办证工作人员确认申请人符合办理条件的,可办理《临时身份证明》,全国通用。
第五条 《临时乘机证明》有效期为15天。
第六条
咨询电话:028-85205311(1号航站楼);028-85205331(2号航站楼)
每日办证窗口开放时间根据航班情况调整
第七条 本细则由候机楼派出所负责解释。